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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
关于概算评审工作的一般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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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概算评审工作的一般规定

为贯彻落实《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》(延政发〔2022〕7号)规定,扎实推进“为项目建设服务、为政府投资把关”目标,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评审效率,坚持“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”原则,助力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整体推进,现将概算评审工作规定如下:

一、报审资料方面

1.按照《关于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文件有关要求》(陕发改建设〔2008〕118号)、《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延政发〔2019〕11号)、《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》(延政办发〔2019〕15号)等文件相关要求,确保报审项目资料要件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与现场实际、概算书的一致性。

2.概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,结合市场实际造价水平,选择合理的专业工程分类、概预算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文件,按定额计价模式进行编制。

3.项目报审相关资料必须与审批部门受理或推送评审资料一致,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与前置批准文件的建设规模、标准、内容一致。

4.概算文件应客观、全面、准确反映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内容。经初步设计审查会审查的项目,应对照审查会意见,查看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的修改完善情况,对未按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完善概算书的,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修正概算。

5.从严送审资料入口把关,原则上不接收、不评审“逆程序”项目,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审批部门。对于应急抢险类项目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安排予以评审。

二、概算评审实施方面

6.根据《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》规定,评审人员应提前介入项目,掌握项目建设相关信息,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前期工作,保障概算编制的规范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。

7.概算评审按照“应审尽审”原则全面客观评审,不得甩项、漏项、大比例估算或未评审列项。对评审中发现的漏报、少报或低报的,应本着概算客观、全面、完整的原则按实评审。对需二次设计、专业设备暂估价、涉密工程等,确需以估算或经济指标列入报审投资的,必须明确二次设计、设备规格参数或涉密工程数量规模标准等相关数据及设计说明,评审中可参照同类工程、相似设备等造价指标,结合项目实际定位、功能、标准进行评审,必要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说明。

8.概算评审实施期间,不得接收包括修改初步设计、调整建设标准、变动概算投资等相关资料。确需修改、调整、补充报送评审资料的,应按程序报审批部门重新受理或推送。

9.材料设备价格执行评审期《延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》或建材在线、广材在线、慧讯网等价格信息网站询价,人工综合单价按评审期间的政策文件执行。

10.工程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执行《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》或相关部门、行业的规定,对少报、低报的,根据国家发改委《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299号)规定,原则上按项目单位报送金额计入;对已签订地质勘察、可行性研究、设计等合同的,概算评审执行合同金额或按合同约定计费方法计算,但合同金额或合同约定费用计费方法不得超过中、省及行业规定或计费标准。

11.预备费只计取基本预备费,未按规定费率多报的,按规定予以核减;未按规定费率少报的,原则上按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额计入。对于建设周期长、项目内容复杂、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特殊项目,经会议研究、充分论证,可适当提高预备费率。

12.对评审中发现影响客观评审结论的重要事项、重大问题等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研究解决。

13.概算评审初步结果应按程序限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,一般只征求一次意见。对于未按要求期限反馈意见的,视为同意评审结果,及时报中心领导研究出具评审报告。

三、概算执行专项检查方面

14.概算执行专项检查是强化概算刚性的重要举措,按照“应检查尽检查”原则,对具备检查条件的项目全覆盖,检查前应充分掌握项目批准建设内容、标准、规模等情况,检查以“概算控制预算、预算控制决算”的项目闭环管理为主线,对项目审批、招投标、实施现状、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。

15.概算执行专项检查以发现问题、指出问题为重点,对不按规定调整建设内容、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、擅自增加批复外工程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,深入剖析问题根源,综合研判项目超概风险,客观反映项目建设、概算执行、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问题,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。

16.概算执行专项检查完成后,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检查“照镜子”作用,分析总结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批复概算本身存在的问题,综合评价概算评审“全面性、准确性、合理性”方面存在的不足,分析原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办法,进一步指导、完善概算评审工作。

四、概算调整方面

17.概算调整按照“尊重事实、严格程序、依法依规”的原则,对超概算事项进行全面了解,深入分析超概原因,客观评判超概性质,分类提出合法合规、公正合理的调概意见。

18.对因地质发生重大变化、设计不全面、强制性规范调整等原因,致使批准概算存在不足的,结合详细地质勘察资料、新增或变更设计文件、新规范等,对比分析原批复概算,按实调整;对项目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、标准、内容或增加批复外建设工程,无相关政策依据、且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,原则上不予调整概算。

19.对建设期政策性人工费调整幅度较大、主要材料涨幅过大、极端气候引起的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超概的,按照相关政策文件、价格信息、设计和签证资料或审计结论等,结合预备费使用情况,分类分析研究后进行概算调整。

20.对超出行业规定或相关计费标准签订其他费用合同的、按政策应当减免但实际超额支付费用的、初步设计文件已包含的专项设计另外签订咨询合同的等,原则上不予调整概算。

延安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

2024年5月16日